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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允许从事建筑物清洁服务和广告制作

发布时间:2011-01-03 09:34: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物清洁服务和广告制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工商个字[2008]256号),明确将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增加按建筑物清洁服务和广告制作业务。

  据悉,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8年7月29日和7月30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五》)。根据《补充协议五》的有关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

   通知明确,建筑物清洁服务包括8321个小类,广告制作,仅指广告业(小类7440)中的广告制作。不包括广告设计、策划、公关、市场调研、发布、宣传、展示、代理、流动广告及广告宣传品的发送活动。 

  工商总局要求,工商登记机关对港澳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广告制作的,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中标明“广告制作”,不得核准为广告业或广告业项下的其他项目。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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